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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识的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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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2-24 23:29:00 | By: 开不了口 ] |
前不久,西南交通大学在读研究生胡某状告学校名誉侵权,其诉讼事实是因为学校在其论文《相对论错误证明》上作出了否定性的评审意见,校方的评审意见中出现了“想当然”、“无知”等词语。胡某认为校方这样的用词是对自己的侮辱。也是在前不久,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对夫妻因为吵架,女方向法院诉请要求男方偿还其婚前向她所错的8万元,但并不要求离婚。这又让我想起了,总能引起人们更多关注的因为几块钱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们更加愿意称这些人为“护法英雄”。更有一位护法英雄,因为自己想要去黄山旅游,所以就往黄山市走,去到黄山市之后才发现原来黄山并不在黄山市,而且黄山与黄山市的距离并不近,于是他把当地的旅游局告上了法院……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其实从很多类似的这些案例来看,中国这么多年的普法教育是相当成功的,至少更多的人懂得了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也正在不断的加强。问题是,从以上种种案例来看,人们也正似乎正在走进一个法律意识的误区。
举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作为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权利意识已在人们心中深深的扎了根,很多人自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动辄就请求法院帮助,以诉讼的方法以求“定纷止争”。无论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权利的存在总是相对于义务来讲的,所以在法律意识当中,义务意识也是很关健的一个方面。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是严重失衡的。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动辄诉之法律,而认为自己应当承担法律义务时,很多人总考虑如何逃避。
法院是一个不赚钱的机关,相反是一个花费很大的机关,所以“司法成本”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司法成本是司法制度改革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元素,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即司法效益问题。司法成本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消耗的社会资源,我们又可以称之为司法资源或司法投入,它主要包括在立法、执法、社会主体参加诉讼等活动由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等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各样的资源。在很多的普通公民看来,司法成本只是国家的事情,跟自己并无多大关系,所以很多人动辄将身边的小事诉之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司法成本意识的欠缺。
对于很多民事案件,诉讼只是一种最终的解决方法。生活中很多比较小的民事纠纷动不动就诉之法律,以诉讼的方法解决,与其说是法律意识的提高,不如说是法律意识的误区。在我看来,司法成本的意识也应当成为法律意识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所以对于因“一元钱”的纠纷就起诉到法院等类似的行为,我是反对的。这样的行为在说明了行为人权利意识的提高的同时,也说明了其义务意识的欠缺,司法成本意识的欠缺(司法成本意识也应该是法治社会下每个公民的义务),更说明了其正在走进一个法律意识的误区。
在这么一个高呼权利的年代,也同样不要忘记每个公民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司法成本的大幅度增加,已成了人民法院有效运行的一个障碍。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就为了保护你可以不需要通过诉讼也可以解决的问题,权衡利弊不觉得心痛的吗?所以,在笔者看来,不考虑司法成本,动辄就诉之法院的行为是一种劳财伤民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不证明你的法律意识有多高,相反,只能证明你正在步入一个误区,走得越深,人性的自私性就会暴露得越明显,因为你只注重你的权利,而义务观念却正在不断的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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